*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动迁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3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动迁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形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超标准补偿收入适用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若纳税人以后年度改变征收方式,其发生的与动迁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及损失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二)实行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正确划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所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无法正确划分的,可按免税收入及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划分。免税收入所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雇员从受雇单位取得各类所得的征税项目适用问题
雇员从受雇单位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如参加各类活动取得的奖金、稿酬、讲课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支付赔偿款的税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