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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3. 州财政局。协调、争取、安排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重大项目和资金,安排好对农民各种补贴资金,确保真正补到种粮农民等工作情况。

  4. 州农业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确保全州粮食稳定发展等工作情况。

  5. 州统计局。做好粮食种植面积、单产、粮食总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提供粮食生产考核的有关数据等工作情况。

  6. 州粮食局。履行粮食流通管理职责,依法管理、监督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优质粮生产基地,提高粮食生产效益等工作情况。

  四、考核指标

  以粮食总产量增长为考核重点,按照体现公平、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置粮食总产量增长、粮食播种面积增长和粮食单产增长3项考核指标。以上3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20%和20%,在对粮食总产量增长指标的考核中,增量和增幅权重各为30%。

  五、评分方式

  各项考核指标分别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并分别设置基础分。粮食产量、播种面积和单产与上年持平分别得60分为基础分,比上年增长按照增量和增幅分别加分;比上年减少该项考核指标不得分。

  六、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按照本考核办法,对本县、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填报楚雄州粮食生产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县、市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3月中旬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州级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度结束后,根据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评,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年3月中旬前将自评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报材料及楚雄州粮食生产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对各县、市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复评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七、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的考核。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分别设一等奖1名,奖励4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励3万元;三等奖3名,每名奖励2万元。经考核不合格和对投入减少、工作不力、没有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而粮食大幅减产或出现严重粮食安全问题的县、市,将按照州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由州考核领导小组另行制定,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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