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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楚雄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1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4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农改〔2008〕8号)精神及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议事主体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

  第三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就是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州绝大部分自然村村内道路基本实现硬化,村民喝上清洁卫生的水,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跃上新台阶。每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除已有进村入户项目外,不得低于自然村总数的20%。

第二章 财政奖补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奖补的原则。

  (一)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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