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集体资金投入。各级要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村组自我建设的能力,增加对公益事业的投入。
(四)农民自筹投入。项目区群众积极筹资筹劳,通过集资、投劳、投料等方式建设公益事业。
第六条 资金的分配。中央和省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在兼顾公平、确保普遍受益的前提下,根据各县、市农村实际人口、地方财力状况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等,实行区别对待、分类奖补。州级安排的资金按照县、市农村人口、村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配。县级安排的资金由县级自行分配。
第四章 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财政奖补的范围。
(一)财政奖补项目范围重点是自然村村内户外道路的主干道和次干道。其中:主干道宽度在3.5米以内,次干道宽度在1.5米以内。村外道路、路面超宽部分和入户路面不在财政奖补范围之内。
(二)财政奖补项目一事一议要符合相关规定。违反程序及规定的、超过农民承受能力和举债兴办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同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防止重复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财政奖补的标准。财政奖补标准采取额度控制,符合奖补范围及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标准的财政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水泥购置,采取实物方式补助。且奖补资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总工程量中财政奖补工程量所需三材费(水泥、砂子、碎石)的70%。具体项目的奖补标准及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州规定要求,结合自然村情况、项目类别、工程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资金投入、社会捐赠等实际制定。报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规划及投资测算。由议事主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规划及投资测算,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及投资测算进行审核,并确定符合财政奖补项目工程量的投资,在充分考虑其他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提出财政奖补标准及数额。不足的资金支出由议事主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