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申报制。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议事情况填写《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项目工程规划投资预算材料并附村民签字认可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据或名册复印件、社会捐赠凭证复印件、村民民主议事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项目审批。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项目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其一事一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工程预算、村民筹资筹劳、其他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对拟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包括: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相关资金安排情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批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上报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30户以内的自然村财政奖补资金超过5万元,60户以内的自然村财政奖补资金超过8万元,90户以内的自然村财政奖补资金超过12万元和单个自然村财政奖补资金超过1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县、市再进行批复。
第六章 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要严格管理并实行“七制”。
(一)项目公示制。
1. 建设前公示。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相关资金计划安排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相关机构组成人员等向村民进行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经公示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方可组织实施。
2. 建成后公示。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将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筹资筹劳情况、财政奖补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和其他资金使用情况等按照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经公示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方可报乡镇人民政府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