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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职工专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为一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九)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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