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各部门也应该根据
《条例》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的公开制度,抓紧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依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和国办发〔2008〕36 号文件精神进行保密审查,保密查审工作由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三)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建立考核制度、市政府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社会评议制度、市监察局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同时完善举报、查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有效开展教育培训。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内容是:
《条例》的基本内容、工作规范、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学习考察外地的先进经验,开展市内各部门的学习交流等。
(五)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总结、部署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指导镇人民政府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
《条例》的要求,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要认真落实
《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