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府办字〔2008〕194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吉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通知》(赣府厅发[2008]31号)要求,特制定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从今年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不断总结完善临时救助措施,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范围
1、城乡低保户中因灾、因病、因突发性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20%以内);
3、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2)参与非法组织的;(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4)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二)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受灾或事故程度、困难程度和劳动能力的不同实行分档救助,以600元为起点,以400元为分档递增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少数因重大事故和重大灾害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适当突破5000元,但要上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救助对象一年内只享受一次救助。各县(市、区)临时救助标准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