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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有关政策的通知


  (六)加强对卡外负担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中央和省里已明令取消和废止的收费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恢复,更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或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农民乱罚款和进行各种集资摊派。

  (七)量力而行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凡属政府为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全部由财政负担,不得向农民收费;修建通村公路等公共设施,必须根据地方财力统筹安排,禁止向农民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八)从严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明确范围,坚持程序,加强管理。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性收费派工项目。必须单设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筹集的资金,必须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管理使用及所议事项进展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巩固和完善“以钱养事”新机制

  (九)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领导责任。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定员、定岗、分流的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不得超岗聘用人员。

  (十)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完善考评机制,定期对“以钱养事”新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下拨当年补助经费。

  (十一)强化拨付管理。“以钱养事”公益性服务经费必须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服务项目,资金随着项目走,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给承担服务的主体,不得层层转拨,保证专款专用。重大临时事项按程序由县(市、区)财政追加预算。

  (十二)严格按规定使用“以钱养事”资金。“以钱养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单位已经转变性质、人员已经转变身份、“以钱养事”新机制已经建立的乡镇公益性服务主体,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农村非公益性服务开支,不得用于支付没有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人员的生活费。

  (十三)确保地方投入不减少。对各县(市、区)改革前原乡(镇)事业单位经费基数进行核定,县(市、区)财政“以钱养事”资金预算额度不得低于核定的基数,并逐年有所增加,不得“上增下减”;对本级财政“以钱养事”经费预算额度低于核定基数的,省里将同比例削减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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