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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有关政策的通知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各种服务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都必须经服务对象签字认可;建立和完善公益性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考评制度,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进行服务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服务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四、坚决制止新增村级债务

  (十五)严禁增加村级负担。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扶持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不得要求村级提供配套资金;兴办农村公共事业、开展农村公共服务,不准向村级摊派和集资;所有涉及农村的达标升级活动,一律不准将硬件建设列入考评内容,不准向村级摊派钱物和劳务;及时下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严禁拖延挪用。

  (十六)严格控制村级开支。严禁村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各种报酬、补贴,严禁代收各种款项,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落实民主理财制度,强化审计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继续推行村级帐务、资金委托乡镇“双代管”制度,完善管理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规范村级财务活动,堵死新增债务的漏洞。

  (十七)积极稳妥地化解村级债务。只要是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有利于减轻村级债务负担、干部群众拥护的办法措施,都可以积极探索。

  五、积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十八)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性工作。

  (十九)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权益保护,鼓励长期外出的农民积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撂荒土地的农民自愿或委托村集体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各类农业经营实体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按照产业布局规划,集中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十)强化管理服务。县(市、区)及乡(镇)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收集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及鉴证、档案管理、纠纷仲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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