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现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须于每年5月到原参保登记机构打印《核定单》,6月3-23日到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使用银行自动划账形式的,每年6月3-23日银行将自动划扣新一年度养老保险费用。
缴费年度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计算。
3.变更事项的办理。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属区、个人身份、缴费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3),并提供相关的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的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参保人出现《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况的,本人或其家属须在当月前往参保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携带参保人户口簿(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养老金发放存折或继承人本人工、农、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社保经办机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从第十条情形出现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养老金发放存折或其继承人指定银行存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归集
(四)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代征。具体代征业务由地税部门与银行签订代征协议予以明确。
(五)缴费办法与缴费期限。
1.参保人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与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对于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划账手续的参保登记人员,凭《核定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税部门委托代征银行网点缴费。
2.首次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应于参保登记次月的3-23日缴费;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以后应于每年6月的3-23日缴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费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以后补缴的,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发放并补发从缴费起始月份起的基本养老金。
三、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六)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从缴费的起始月份起补发(免予缴费人员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补发)。参保人首次参保登记后,于缴费到账的次月18日后(免予缴费的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第3个月的18日后),凭身份证原件到受理其参保登记的参保登记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四、其他事项
(七)退费的办理。一次性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凭《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每年7月至9月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上一缴费年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待遇期间的退费事宜。退款时需携带本人养老金发放存折,或本人工、农、建等银行结算账户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退费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4)。社保经办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居民养老费用退回到参保人养老金发放或本人指定存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