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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昭政发〔2008〕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经2008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军事、公安、科研、警卫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农业(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养犬管理机制,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农业(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职责:制定并公布养犬登记证办理办法;在内部工作机构明确其养犬管理工作职能;对符合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对饲养犬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受理市民对违反规定养犬的投诉。收缴处置敞养犬,牵头组织捕杀野犬、流浪犬;在发生狂犬病疫情时,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扑杀疫区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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