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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问责与处罚。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指标、主要河流控制断面不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和企业,一律暂停审批申报新建新增污染物项目。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的要求进行问责,由主要负责人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依据考核结果,当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晋升工资级别、晋升行政职务以及提拔任用;连续2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下达节能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委、发改委、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

  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对浪费能源、违法排污的单位,按照上限处罚原则实施处罚。对未能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五、强化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为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

  (一)建立节能减排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节能减排工作常设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实节能减排管理力量,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建立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的培训、宣传、考察学习、规划、课题研究、节能减排统计、审计指标体系的建设、建立节能监察体系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有关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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