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地区200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