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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琼府〔2008〕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从2008年开始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全面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承办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各商业银行(含省农信社,下同)承办。

  三、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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