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六、组织实施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海南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业银行共同组织开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各商业银行具体实施。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要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保证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都能申请并获得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贷款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业银行对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贷款工作;负责协同财政支付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向上级部门报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等相关信息。
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工作;接受高等学校、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向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目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暂时不能行使以上职能的,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