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12号)
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我市将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场所;严禁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影响防火性能。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者埋压、圈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