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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10号)


  为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为体育竞赛创造良好环境,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精神,现就加强兴奋剂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严禁化工企业生产销售、药品企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出口和未经备案接受境外企业委托加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严禁运动员、教练员携带兴奋剂进入长春境内(经批准获得治疗用药豁免的除外)。

  四、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量范围内的兴奋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五、运动员在就医购药时,应当主动向医师说明运动员身份。

  六、购销含兴奋剂药品的,购买者应当索取有效购销凭证,销售者必须主动提供。

  七、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兴奋剂和发布销售兴奋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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