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车船税现有的征收系统为市局自行开发的软件,为满足上述的业务需求,由市局信息科对原征收系统进行修改:
1、对货运车辆在征收车船税的同时一并按吨位核定征收营运税费。
2、在现有的系统中增加“免征”标识,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自用的不属核定征收范围的货车,由车船税征管单位在受理时逐户录入,并于每年度终了后进行数据更新。
3、在现有的系统中增加一项“车辆使用性质”的标识。
4、根据实际征管的需要对车船税现有征收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
5、对每一年度认定或年审通过的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货车由市局进行批量处理。
六、中心城区以外货运车辆的征收管理由各征管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税收定额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表
汕头市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税收定额表
单位金额:元
辆类型 | 计税单位 | 核定年营业额 | 核定年营业额按规定计算的年应纳税(费)额 |
合计 | 营业税 | 城建税 | 教育附加费 | 个人所得税 | 堤围防护费 |
(企业所得税) |
货运车辆 | 1吨以下(含1吨) | 台 | 6000 | 264.00 | 180.00 | 12.60 | 5.40 | 60.00 | 6.00 |
1-2吨(含2吨) | 台 | 9000 | 396.00 | 270.00 | 18.90 | 8.10 | 90.00 | 9.00 |
2吨以上 | 吨 | 6000 | 264.00 | 180.00 | 12.60 | 5.40 | 60.00 |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