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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抚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建章立制、规范实施,不断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从200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制度列入民生工程考核,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救难救急”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中,因病、因灾、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它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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