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处于服刑和劳教期间的;
4、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有就业能力、就业机会不主动就业,或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却游手好闲的;
6、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7、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投资和收藏高价物品的;
8、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五、救助标准
(一)市本级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救助措施帮困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当年累计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元-8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1000一4000元;当年累计个人自付医药费80000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5000元。
2、其他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500元起步,低保边缘户救助500-4000元,低保对象救助1000-5000元。
(二)各县(区)可参照市本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也可自行制定。救助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并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可参照《抚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抚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照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抚州市城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抚州市农村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家庭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