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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4、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和入户调查,并张榜公示3日。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在申请人填写的《抚州市城市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抚州市农村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乡镇)。

  (三)审核。

  1、街道(乡镇)接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查。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市或县(区)民政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乡镇)在3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1、市或县(区)民政局自接到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应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由市或县(区)民政局直接办理。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在县(区)已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一般不能在市级重复享受。

  七、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财政按全市总人口数每人每年0.12元安排市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县(区)财政按当地总人口数每人每年0.24元安排县(区)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

  (二)资金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留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三)资金台账。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临时救助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县(区)、乡镇(街道)二级管理。内容包括:临时救助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账册,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表,临时救助月、季、年动态表,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表等。

  (四)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为主,各县(区)也可根据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较小的,直接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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