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抚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抚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抚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7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以构建城乡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在我市全面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用三至五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经济实用,以住房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
四、资助对象
(一)农村低保户中,属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指用于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建改造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可申请房屋新建、重建改造补助。已列入重建、新建五年规划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不得资助其维修住房。符合新建、重建条件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统一纳入集中供养,不再新建、重建住房。
(二)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维修补助。已资助维修的住房不再列入重建、新建五年规划。
五、资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