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重建住房。结合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资助对象常住人口数核定建房标准,家庭成员较多的,按照一人户救助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二人户救助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三人户救助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四人户及四人以上户救助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新建、重建房屋每平方米补助200元,但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维修住房。视房屋危旧破损程度,以保障其维修后安全居住为前提,实行分档补助。其中,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的,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的,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的,每户补助500元。
(三)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重建住房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确保安全实用。维修住房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渗漏处理。
六、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县(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地可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投入,整合灾后民房重建资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和物资,帮助更多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二)资金发放与管理。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各地必须保证住房救助资金的90%用于困难群众新建、重建住房,10%的资金用于住房维修。
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改造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存入资助对象的账户(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危旧房维修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建房申请审批表》、《江西省资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危旧房照片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