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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抚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5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在所在村公示7天;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进行7天张榜公布。
  (五)验收。新建、重建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
  (六)挂牌。新建、重建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区)民政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新建、重建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省财政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40cm×30cm,材料为铜质,字体为红色。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抚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新农村建设、国土、建设、扶贫、农业开发、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政策衔接,把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减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国有土地流转和整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资源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工程验收和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拨付,设立专户、专账,保障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需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同时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贷款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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