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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12月)。组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普查试点、培训、宣传动员、清查摸底、编制行政区划代码、经费筹措及物质准备。

  (二)普查登记阶段(2009年1月-4月)。普查现场登记、复核、查缺补漏。

  (三)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5月-9月)。普查资料编码、数据录入、审核、编辑、数据汇总和上报。

  (四)普查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12月)。发布公报、编印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和工作总结表彰。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原则开展普查。各级政府是普查的实施主体,要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普查办公室;各社区、村委会成立经济普查小组,设专人具体负责。各主管部门、系统、企业(集团)公司和规模(限额)以上单位(包括总公司、连锁总店、规模较大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普查机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纵向四级和横向涵盖范围广的普查组织体系,保障普查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二)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培训、摸底、入户调查、数据处理、资料编印和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经费保障工作;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配合入户调查工作;市编办负责协调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提供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提供所属行业的单位名录;市建委负责协调提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资料;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宣传动员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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