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一汽丰越”扩建项目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2号)
为了加快长春汽车工业发展,完善我市西南部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决定实施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一汽丰越”扩建项目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工程的范围:东自绕城高速公路,西至规划前程大街;南自长沈公路,北至规划腾飞大路。
三、在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收和使用并予以补偿。
四、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的,按照市政府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市建委,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工商、房地、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工程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新建永久或者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栽种农作物、树木等。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