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理A 股或基金现金红利发放,每股(份)代发金额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五位,例如每股派0.15555 元;代理B 股现金红利发放,每股代发金额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六位。建议证券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或基金公告中将A 股每股税前、税后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五位以内;B 股每股税前、税后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以内。
3、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本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或基金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4、证券发行人提交的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手写无效。
5、证券发行人应确保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6、本公司于权益登记日闭市后,将有关权益数据和持有人名册发送至证券发行人的PROP 信箱(A 股、基金名册自动发送,B 股名册申请后发送)。
7、证券发行人应根据红利确认表上的实际应付总金额汇款。对于B 股红利,本公司将在提供证券发行人红利确认表的同时,提供B 股红利划款须知,证券发行人应按照须知进行汇款。
8、证券发行人应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 前将发放款项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建议证券发行人在汇款时尽量选择在同行之间划款,并在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注明“红利款”。代发现金红利款汇出后,证券发行人应及时主动与本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现金红利的按时发放。
9、证券发行人不能按时将现金红利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最迟于发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10、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 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结算参与人。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B 股投资者,其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B 股结算参与人,由指定B 股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
11、根据上海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纳税地在上海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委托本公司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该税款应与红利金额一并汇款。
12、根据本公司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上海国资委”)签订的有关协议,上海国资委管辖的上市公司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上海国资委。证券发行人在申请材料中应明确此类股东账户号及持股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登记
一、概述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可转债)发行完毕后,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可转债发行登记手续。证券发行人在取得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或者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后,再到交易所办理上市业务。
二、所需材料
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发行登记前应与本公司签署完毕《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等协议。证券发行人在申请办理可转债发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核准可转债发行的批准文件;
3、可转债发行承销协议和担保协议;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5、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名册清单(数据格式见本指南股份发行登记);
6、指定联络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在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登记申请,同时向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划付证券登记费;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完成可转债登记,并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二)可转债兑付兑息
一、概述
根据可转债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可转债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所发可转债的兑付兑息业务。
二、所需材料
可转券发行人应在实施可转债兑付、兑息分派公告日(以下简称P 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申请表》;
2、拟刊登的可转债兑付或付息的公告;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可转债发行人应在委托本公司办理兑付兑息业务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2、可转债发行人P-5 日前送交申请材料;
3、如申请材料需修改,本公司最迟在P-3 日前通知可转债发行人进行修改;如无需修改,本公司于P-2 日将相关业务通知传送交易所;
4、可转债发行人应在P-1 日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刊登实施公告相关事宜;
5、本公司于P 日接收交易所回传确认的业务通知,据此进行相关的可转债兑息登记操作;或根据可转债发行人提供的《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申请表》进行可转债兑付登记操作;
6、本公司于登记日下一交易日将兑付兑息资金确认表提供给可转债发行人。可转债发行人应根据确认表上的金额及时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划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参见本指南附录);
7、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已足额到账的前提下,于发放日前一交易日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发放操作;
8、可转债发行人将申请材料原件邮寄至本公司,本公司将手续费发票邮寄至可转债发行人指定联络人。
四、注意事项
1、可转债兑付兑息金额发放至每百元小数点后第2 位,例如每百元付息1.23 元、每百元兑付本息101.23 元。
2、可转债发行人提交的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
3、可转债发行人应确保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