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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计划内容包括:年度开展评审医院的名单;开展医院评审的时间及初步安排;年度医院评审的重点等。

  各级评委会应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院评审标准》及专项检查标准与细则等。

  第十八条 医院申报评审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级别的基础上,按照相应评审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合格后确定申报相应的等次,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河北省医院评审申请书》和《河北省医院评审自查报告》。新建医院、资源重组后拟改变等次的医院须在运行2年后方可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九条 申报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评审的,由市卫生局初审后,移送至省评审办公室,由省评审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核报请省卫生厅批准。省评审办公室根据医院评审的内容及重点要求,从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申报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评审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后,移送直至市评审办公室,由市评审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核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市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的内容及重点要求,从市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申报一级综合医院评审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及县评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对申报相应级别医院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是否存在《医院评审标准》中单项否决条款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明察暗访、医院主要负责人答辩、组织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人员和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考试、实地查看和调查、查阅病案与相关资料、专业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家组应终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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