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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转让、置换、合作、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行为履行审批职能,授权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实施监督,并对其监管效能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含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权属证明办至市国资公司,用于充实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担保实力,做大我市信用担保融资平台;经营权交国有资产原占有使用的市直相关单位(以下称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经营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授权,代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通过底价确认、公开竞租、合同审核等方式,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经营实施监督,不再履行具体的经营管理职能。

  第七条 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管理及日常维护,主要包括:
  ㈠房屋、店面、场地和设施等的租赁经营、日常维修管理;
  ㈡所属经营管理区内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门前三包等的管理。

  第八条 各经营管理单位要求改变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使用用途,或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其所经营的国有资产,以及将所经营的国有资产开展合作经营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管理实行在统一公开的产权交易平台公开租赁与各经营管理单位分别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应在保障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同时,确保市国资公司有效履行监督职能,防止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
  各经营管理单位对所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租赁经营时,必须按市场化、规范化操作的原则,进入统一公开的产权交易平台公开租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市国资公司应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各经营管理单位提供统一公开的产权交易平台,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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