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7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办税负担,促进广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结合广西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宽松措施:
(一)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全区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大力扶持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二)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调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加大减免税力度。为了激活房地产市场,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各地要加大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力度。
1.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2.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广西区内新办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3.积极核批灾情减免。对因历史、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导致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
(四)加大企业所得税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