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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的通知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

  ㈤回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

  第十条 回乡创业人员新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的物流企业,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回乡创业人员新办从事旅店、餐饮的企业,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经营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八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回乡创业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开发(种、养业),符合“一村一品”政策要求的,由“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组建“新余市创业大学”,充分利用社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为回乡创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增强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将“新余市创业大学”建设成为本市培植和孵化企业家的基地。

  第十四条 回乡创业人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开办企业的,优先办理土地占用手续。

  第十五条 回乡创业人员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招商部门颁发绿卡,享受外商同等待遇。

第三章 返乡就业扶持

  第十六条 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上门入户等方式,及时掌握返乡务工人员求职、技能、生活等情况,并实行每周报告制度,为返乡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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