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道路运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经费、装备。
6.是否建立健全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业户)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要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及基层公路养管部门自查自整
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及公路养管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由监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营运安全。
(二)县级政府及公路养管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辖区内所有道路运输企业(业户)(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之后要复产的,须由设区的市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道路运输条件的企业(业户),列入正常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