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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二、发挥社会中介作用,提高汇缴申报表的填报质量
  在当前纳税人数量众多,会计制度复杂多样,财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汇缴申报较为复杂的环境下,社会中介机构做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财税专业人员众多、业务熟练、水平较高、经验丰富、政策把握比较到位的优势,在汇缴工作中引进社会中介机构这一第三方力量,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帮助纳税人汇缴企业所得税。各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的汇缴申报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以此将汇缴申报审核的关口前移,实行双层审核,进一步提高新版汇缴申报表的填报质量。
  三、加强对总机构汇缴申报管理,落实法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新税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年度汇缴时,由总机构负责统一计算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多退少补,分支机构不再参与汇缴。因此,总机构的汇缴是法人所得税制下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予以高度关注。一是要分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三个层次,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第一层次是总分机构境内跨山东省,即总机构位于青岛市内,分支机构全部或部分在山东省外,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层次是总分机构省内跨青岛市,但都在山东省内,即总机构位于青岛市内,分支机构全部或部分在青岛市外,适用《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税[2008]19号);第三层次是总分机构市内跨区(市),即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内,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45号)执行。二是要将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并且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够分开核算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审核其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未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下一年度要予以纠正。三是要核对不同层次总分机构预缴税款的分摊比例及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如未正确计算,要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四是对外地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在外地预缴的税款,总机构在汇总计算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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