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政办〔2008〕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市长审签的公文。
1.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2.市长特别奖的审批表、荣誉证书,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3.以市政府名义向市委报送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议案,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的材料,由市长签批。
4.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的出国请假单、任务件审批表,由市长签批。
5.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6.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部委、省直部门报送的一般函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报市长阅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长分工的,经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签批。
(二)经市长授权,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加盖(套印)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2.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3.市政府部门代市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