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收汇证明。
第八条 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受理企业退税申报后,对《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进行形式审核(不审核折旧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通过内部文件交换系统将《确认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所得税管理机关对折旧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后,在《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通过内部文件交换系统将《确认表》第一联返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确认表》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负责核实;由地税机关管理的,《确认表》由主管区局负责核实。
第十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受理企业退税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数据(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的旧设备)同海关电子信息、外管局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税。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调,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08〕4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出口旧设备免税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免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出口的旧设备为外购的,应于旧设备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1,下同),持下列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申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