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重大突发性事件迟报、漏报的,扣减15分,瞒报的扣减25分。
3、对报送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条扣40分。同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该单位、部门当年评先进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奖惩
(一)全省经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每年考核评比一次,全省经委系统优秀信息每半年评选一次,并分别予以通报表彰。
(二)经省经委办公室编发上报的信息,被省级以上机关采用的,给予作者稿费作为奖励。被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给予作者稿费30元;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政务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给予作者稿费50元;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每条给予作者稿费100元。综合采用信息按平均值计算分别给予相应稿酬。稿费由省经委开支。
(三)省经委办公室原则上每两个月对各单位、部门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进行通报。通报项目包括:信息上报数量、信息采用数量、领导批示情况、积分情况等。对报送或采用数量少、进步幅度小、得分排名连续3次在后3名的,告知单位、部门分管领导。连续2个月不向省经委报送信息,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四)政务信息工作列入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五)对考核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取消评比资格或者撤销奖励。
(六)省经委表彰的优秀信息工作者,相关市、县经委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通过全省经委系统信息专网信息报送系统上报政务信息。
第八条 对省经委机关各处室局直接向新闻媒体单位报送的宣传省经委工作的新闻稿件,若被采用,且挂本部门人员为通讯员的,给予作者稿费作为奖励。其中在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台等中央主要媒体刊登的,每篇奖励稿费300元;在安徽日报、安徽电视台等省级主要媒体刊登的,每篇奖励稿费100元。
第九条 对省经委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相关部委办公厅有关信息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