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24、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中药材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5、支持林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支持牧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7、支持渔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支持农、林、牧、渔服务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9、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支持软件生产企业发展。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4、支持文化经营性体制改革。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35、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