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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费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条 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化肥生产经营过程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销售费用。指化肥生产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包装费、广告宣传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二)管理费用。指化肥生产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化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税金、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财产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排污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水电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等。

  (三)财务费用。指化肥生产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化肥生产企业除生产化肥外,还生产其他产品的,期间费用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化肥生产经营者发生的随应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十二条 化肥生产经营定价成本其他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三条 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和经营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化肥生产、供水、供热、发电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支出等应分别单独核算。

  国家对化肥生产以优惠价格提供的电、天然气等,若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服务,其所占优惠份额应从化肥成本中扣除。

  第十四条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简称化工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倍。未达到行业平均工资1.2倍的,按实核算,不得核增。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2%和2.5%计提。

  职工福利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未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4%的,按实核算,不得核增。

  第十六条 广告和业务宣传两项费用之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实际发生额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15%的,不得核增。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核定的业务招待费用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不得核增。

  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化肥定价成本:

  (一)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九条 单位定价成本。以实际产量为权数计算:

  完全总成本=生产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单位完全成本=完全总成本÷实际产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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