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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
(鲁建发〔2008〕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节能减排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全省建筑节能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目前城镇节能建筑仅占11%,既有建筑能耗居高不下,浪费了大量能源,同时,采暖燃煤也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全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改善居住条件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对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以及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1900万平方米。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建筑总量情况,分解到各市的目标任务如下:济南市240万平方米,青岛市300万平方米,淄博市150万平方米,枣庄市50万平方米,东营市100万平方米,烟台市180万平方米,潍坊市130万平方米,济宁市l20万平方米,泰安市80万平方米,威海市150万平方米,日照市50万平方米,莱芜市50万平方米,德州市l50万平方米,临沂市50万平方米,聊城市50万平方米,滨州市30万平方米,菏泽市20万平方米。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现年节能203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碳539万吨、二氧化硫4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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