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建筑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工作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兼顾各方面利益。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要尊重居民和建筑所有权人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各方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节约能源与改善居住条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并举。节能改造要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与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提高建筑质量,改善居住环境,节省居民热费支出。
(三)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节能改造要纳入各地建设规划和计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类指导。要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旧城区与棚户区改造、房屋“平改坡”相结合,与房屋安全、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
(四)示范先行,规范管理。选取不同产权结构、不同使用性质、不同供热方式的建筑等作为试点示范工程,跟踪服务,积累经验,探索完善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和管理办法,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加强对节能改造的监督管理,防止借节能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建立完善节能改造监督和评估机制,保证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三、制定改造计划,完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
省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制定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分配的节能改造任务,组织对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基本信息和采暖供热情况进行调查,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等评估,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优势,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的技术、经济、管理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节能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四、积极推进采暖补贴和热费制度改革
要认真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完成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对经节能改造验收合格的居住建筑试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