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解决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城区各国土资源(国土房管)分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计经委、计委)、建委、规划局(分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全面推进我市主城区旧城改造,确保三年内主城区范围786万平方米危旧房改造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解决好危旧房拆迁安置房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旧房的拆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项目,各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将危旧房拆迁安置工作当成头等大事,积极参与危旧房拆迁改造工作,并且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前首要任务是要千方百计加快解决危旧房拆迁安置住房问题,确保旧城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为妥善安置危旧房拆迁户,各区要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安置房源。一是开发建设一批危旧房拆迁安置房;二是将部分未建和在建的经济适用房按程序规定转变为安置房;三是各区政府可购买部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定向安置拆迁户。安置房只能限定销售给主城九区的危旧房拆迁户。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切实并抓紧落实好危旧房拆迁安置工作。一是主城各区政府可购买部分已建商品房定向用于解决主城区危旧房拆迁户;若购二手房可给予减收过户契税支持。二是加大危旧房拆迁安置房的开发,各区可根据规划确定的用途及规模选择适当的地块作为安置房的开发,土地供应时由区政府承诺项目开发的户型、销售价格和安置对象,并负责监管,土地按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三是将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安置房。对于已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由区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业主协商,经开发建设业主同意并达成协议后,可由业主与区政府联合向市建委提交经济适用房转为安置房申请,由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研究,经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认可。对尚未动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再按安置房开发程序和规定实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对已动工(含建成未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按接受社会监督公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公告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危旧房拆迁安置房。四是坚持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安置房主城区危旧房开发项目所缴纳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含购置商品房部分),由市财政收取后返还给区财政用于支持危旧房项目的改造。五是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特殊政策执行期限从发文日至2010年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