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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意见

  2.乡(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交易场所和规范的合同文本;承办农用土地使用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手续的具体交易事务;办理土地流转登记、存档,搞好流转合同日常管理工作;为土地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咨询服务;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3.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收集、上报本村农民土地流转信息;对委托流转的土地进行初审,符合流转条件的登记上报乡镇;协助办理有关流转手续;配合上级对农村土地流转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业务流程
  1.申请委托。农户向村土地流转服务站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审核受理。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对申请农户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将结果通知委托农户。
  3.签订委托书。对接受委托流转的土地,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将流转农户家庭情况、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按月汇总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办公室对外发布预流转信息。
  4.需求方书面申请。有需求土地意愿的一方,要在流转信息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
  5.洽谈磋商。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应及时召集已提交转让、受让流转土地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6.签订合同。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7.审核存档。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应当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要给予指正并督促修改,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制止。流转合同应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存一份,乡镇、村各存一份。
  8.监督检查。县(区)、乡镇要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对流转土地双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调解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土地承包与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激励政策
  1.给予有形市场建设专项补助。对乡镇建立土地预流转资源信息库,设置土地流转接洽室、档案室等,在乡镇街道等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发布并及时更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的,县(区)政府应给予专项建设补助。
  2.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农田基础配套设施进行补助。对集中连片流转1000亩以上土地,发展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的新建生产用路、防渗渠、桥涵等农田基础配套设施,县(区)政府要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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