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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各城区政府(管委会)的衔接内容: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发现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属于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查处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区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的城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

第三章 衔接机制

  第十二条 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区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执法衔接工作,设计传递、反馈文书格式,及时规范地传递、反馈有关文书、资料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综合执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以下重大事项: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讨论和研究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机制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措施;
  (二)围绕城市管理总体安排,讨论确定有关阶段性工作的重点;
  (三)综合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资源,组织全市性重大执法行动;
  (四)研究分析综合执法工作形势,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意见;
  (五)研究决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分工协作及配合等有关事宜;
  (六)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各单位法制机构作为联系机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有关精神的上传下达和情况通报,确保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BF]联席会议的议题、时间,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确定,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BFQ]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出席人员情况。有关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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