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任务
2008年,新增廉租住房1.2万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万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4万户,完成危旧房改造项目247个、建筑面积554万平方米。
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1.2万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万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4万户,完成危旧房改造项目229个、建筑面积567万平方米。
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1.2万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万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4万户,完成危旧房改造项目208个、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
2008-2010年各市新增廉租住房、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危旧房改造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分解详见附件2。
三、资金筹措
(一)廉租住房
全省三年建设3.6万套廉租住房,需落实保障资金56.55亿元,每年18.85亿元。其中:实物配租52.95亿元,每年17.65亿元;租赁补贴3.6亿元,每年1.2亿元。上述资金由各地政府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和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解决,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0%。对部分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经济适用住房
全省三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总投资258亿元。三年分别建设4万套、5万套、6万套,投资额分别为69亿元、86亿元、103亿元。上述资金由各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危旧房改造
全省三年完成危旧房改造建筑面积1651万平方米,总投资1321亿元,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位置,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成立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相关政策,完善制度体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承担住房保障职责的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机构,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房产税。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对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