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2008年年检结束后,省外经贸厅和省外汇管理局将集中精力对我省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具体处理原则见附件一),并将相关投资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此类企业将不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扶持政策。
八、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相关业务时,必须核验投资主体参加境外企业年检的情况,并将年检结果作为投资主体合规性的重要考核指标。
九、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2008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当地外经贸管理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二),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
2008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外经贸厅、省外汇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
省外经贸厅 境外投资处 何怀东 电话:025-57710140
电子信箱:hehuaidong@jsdoftec.gov.cn
省外汇管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蒋小平 电话:025-84790050
特此通知。
附件一: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附件二: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江苏省外经贸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2007年的年检和补登记工作,对于摸清底数、加强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7年年检结束后,年检部门应重点落实年检奖惩制度,特别是落实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罚措施。相关工作可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可通知其投资主体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到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注销并交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二、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其所在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及《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