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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8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已经批准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市县,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拟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上会、不讨论。

  五、尚未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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