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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七、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标题和内容中载明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且内容应当符合具体实施的主题。

  八、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九、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各市、州、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如“××市人民政府令第×号”或“××政规〔2009〕×号”;各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如“鄂××规〔2009〕×号”。

  十、非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形式发布,但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

  十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十二、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市县政府发布的“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省政府部门、市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十三、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形式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仍按“鄂府法办〔2007〕27号”文件要求进行报备),两者不可或缺。

  十四、备案机关自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60日内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自通知之日起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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