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完善
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社会管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社会救助能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将救助服务与社会管理紧密结合,提高救助管理水平,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的基本生活,从源头上解决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现就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完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救助机构基础建设,规范救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网络体系,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分类救助,切实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全面提高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基层组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原则,坚持救助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原则,坚持救助管理与预防流浪并重原则,坚持自愿受助和主动救助相结合原则,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二、整合机制,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
(一)发挥部门救助职能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且有很强的政治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1.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民政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指导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救治、返乡和安置等需求,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水平;要以生活无着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导向,完善贫困对象救助政策,保障辖区内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从源头预防域内人员流浪乞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各部门发挥职能,团结协作,全面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