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预防所需资金纳入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予以保障。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精神,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安排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救治经费,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运行。要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现有救助经费的基础上,保障救助补助经费按国民经济同比例增长,以缓解救助经费不足问题。对救助量较大、经济比较贫困的县(市)区,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要保障预防流浪资金,即确保贫困对象救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域内人员外出流浪乞讨。
3.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或上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接到求助信息后,要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要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求助人员的身份核实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受助人员及社会上滋扰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要依法处理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和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以及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构可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关于实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关于建立受助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定点医院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市民发[2005]3号)规定解决。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5.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与救助管理机构的有效衔接,为本辖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要提供社会公益性岗位,安排好下岗贫困对象的再就业,做好稳定工作。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